根据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市于2004年11月设立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于11月25日出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4]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缓解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限定过窄,为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2006年12月,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12月28日对外公布(修订后的《管理办法》)。2007年4月20日,市贸易工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分别从贷款担保、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企业管理咨询、国内市场开拓、上市培育、企业信息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等方面对我市符合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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