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2008年度深圳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8年5月13日    

深中小企字〔2008〕18号

各区贸工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23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贸工企字〔2007〕8号)的有关规定,我中心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08年度第一批深圳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完成改制、辅导和上市三个阶段中任一阶段的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其他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二、资助条件

  申报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属于以下某一改制上市阶段:

  1.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
  2.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
  3.已在境内外上市的(包括在国外证券交易机构以红筹方式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的企业)。

  (二)申报资助的项目(含改制、辅导、上市)完成时间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

  三、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的具体范围包括: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具体资助标准为:

  1.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资助限额30万元;
  2.完成上市辅导的,资助限额80万元;
  3.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资助限额200万元;
  4.已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以外的其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助限额100万元。

  同一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具备多项资助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多项资助;已在相关部门获得资助的,不再重复申报;已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获得改制或辅导阶段资助的,可以继续申报下一阶段资助,但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可到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2.《深圳市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登记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3.股份制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二)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工商部门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的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已完成上市辅导阶段的企业,在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2.证券监督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或证监会出具的申报受理回执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机构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企业(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企业),在提交规定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在海外红筹上市的,还需出具:(1)《IPO招股说明书》(原件);(2)证明我市企业的控制人为海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有效法律文件;(3)外汇登记证,结汇备案记录(报复印件、验原件),或其它证明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我市企业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以上纸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骑缝公章;电子资料应做到数据准确、信息齐全。

  五、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协调服务部。

  六、审批程序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经中心主任会议审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社会公示后,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陈  放  82975807、13724289068
         朱其云  82977355、13798440919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3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7楼707室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  发布:汪效斌)
关闭窗口
  资讯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