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中小企字〔2008〕7号
各区贸工局、各有关企业、中介机构:
为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提高管理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23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贸工企字〔2007〕8号)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我中心开始受理2008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与条件
(一)申请项目备案的对象: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民营50强企业和成长型民营及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鉴于我市成长型民营及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尚未结束,申请资助的企业放宽至已组织实施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民营及中小企业。
(二)申请备案的项目:企业为提高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实施的,具有体现推动企业“打基础,管长远”的制度性、变革创新性的,加快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市场营销、品牌战略、技术创新、人力资源、财务制度、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仅表现为某一具体事项的咨询与策划,不视为管理咨询项目。
(三)本通知所述专业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已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或确认,具有相应服务资质的各类管理咨询服务机构。
(四)为扩大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受益面,已获得2007年度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计划资金资助的企业,无论2008年是否实施新的管理咨询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其项目备案。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承担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专业服务机构的《深圳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全年受理备案登记申请,企业应在管理咨询项目启动实施的十天之内,申请项目备案登记。
(二)企业在实施管理咨询项目的过程中,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随时派员赴企业督查项目的实施情况,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
(三)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结束,召开有关项目评审会或论证会时,应及时告知并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参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视情况组织考察组参加会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察评估。
(四)经核实,企业未按实施方案或计划开展工作2次以上,或召开有关项目评审会或论证会而未及时告知并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参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权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
(五)管理咨询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可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申请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助。
四、备案方法
申请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的企业,可登录蓝色通道网站(www.bchannel.cn)的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点击上报后,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会同其它申请材料,以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涂玉芳、朱其云 电话: 82975802、82977355 传真: 8297580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3009号(五洲宾馆南侧200米)7楼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表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