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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荐办法将出台 创业板等业务受“照顾”


2008年2月18日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已近尾声,即将出台。新的保荐办法出于促进创业板、券商直接投资等业务发展的目的,对与之相关的发行活动所涉的保荐工作,拟订了更为开放的条款。

  据了解,新办法从持续督导、保荐人签单等两个方面作出了有利于创业板发展的规定。在持续督导方面,原来的办法规定,如发行人上市当年亏损或主营业务利润同比下滑50%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将受到处罚。而新办法考虑到创业板公司经营情况可能未如主板公司稳定,或出现业绩较大波动,因此,将发行人业绩指标要求只限定在主板公司中,对创业板未提出相应要求。此外,新办法将创业板公司保荐的持续督导期拟订为上市当年及其后三个会计年度,将创业板公司增发、发行可转债和公司债的持续督导期设为证券上市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均较主板公司要求延长一年,以进一步发挥保荐人作用,适应创业板公司未进入成熟运作期的需要。

  为促进保荐机构大力推进创业板保荐业务,新办法拟在创业板试行与主板区别的签单政策,即保荐人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可以同时签署多单业务。据悉,这项工作如在创业板试行平稳,亦可能在未来推广至主板中。同时,为防止保荐人“滥签字”,新办法建立了相应的内控、内核和工作底稿制度,对不参加尽职调查、辅导等相关工作和不能勤勉尽责的保荐人采取冷淡对待,并可能影响到本机构保荐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乃至整个机构的工作。

  新办法还规定,今后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只能由一家券商担任,从而有望结束联合保荐继续存在的可能性。但为促进券商直接投资业务的开展,对因直投业务必然导致的保荐机构、保荐人和发行人存在关联股权关系的情形,新办法允许保荐机构在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的情况下,采用联合保荐方式。具体比例为: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5%的;或发行人持有或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5%的。(邵 刚)




(  发布:汪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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