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文件
深中小企字〔2007〕32号
关于开展2006年度深圳市贷款担保
项目风险补偿财政资金资助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担保机构:
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23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贸工企字〔2007〕8号)的有关规定,我中心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06年度深圳市贷款担保项目风险补偿财政资金资助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经批准在深圳市注册、以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为主业,且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及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二)为企业担保的贷款须用于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明确扶持和发展的项目;
(三)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四)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2.5倍以上。
二、资助范围
(一)信用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对象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个人,担保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且单笔贷款担保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信用担保机构为同一企业及同一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单笔贷款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项目,在申报年度内连续发生多笔的,按不超过两笔计算;
(二)申报的贷款担保项目必须是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项目。
三、资助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其2006年度为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的贷款担保总额的1%比例给予资助,但同一信用担保机构当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担保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二)深圳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确认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贷款卡、纳税单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汇编(首次申请的机构提交);
(四)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复印件,被保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贷款银行所属分行出具的被保企业贷款证明(证明内容必须包括申报单位在该银行发生的符合贷款担保项目风险补偿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被保企业名称、被保金额、起止时间等);
(六)被保贷款对象属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贷款担保,需同时提供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对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贷款银行的证明(证明内容必须包括申报信用担保机构在该银行发生的符合贷款担保项目风险补偿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被保个人名称、对应企业名称、被保金额、起止时间等)。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五、申报时间和程序
即日起至2007年10月15日止,申报单位登录蓝色通道网站(www.bchannel.cn)进入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点击上报后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担保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并加盖公章,连同其它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唐少立 电话:82977347,13828766721
传真:8297580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3009号7楼(五洲宾馆南侧200米)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