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文件
深中小企字〔2007〕27号
关于开展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管理咨询
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贸工局、各有关企业、各有关中介机构:
为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提高综合竞争力和管理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23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贸工企字〔2007〕8号)的有关规定,我中心自即日起,开始受理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项目备案登记的对象与条件
(一)申请项目备案的企业,应是经认定的我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民营50强企业及成长型民营或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鉴于我市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尚未结束,申请资助的企业放宽到各类民营及中小企业。
(二)申请备案的项目,应是上述企业为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的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主要包括:企业经营、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管理、能源管理、清洁生产、法律事务和创业辅导等;
(三)本通知所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已经市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以为企业提供各类管理咨询服务为主业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申请项目备案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承担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深圳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
三、申请项目备案登记的相关要求
(一)企业应在管理咨询项目启动实施的十天之内,申请项目备案登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全年受理备案登记申请;
(二)企业在实施管理咨询项目的过程中,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权在未通知企业的情况下,随时赴企业督查项目是否按实施方案或计划开展工作,现场督查人员不得干预企业正常工作开展,并就督查情况填写督查报告;
(三)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结束,召开有关项目评审会或论证会时,应及时告知并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参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视情况组织考察组参加会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察评估。现场考察组应由部门领导带队,且由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组成。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四)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如发现企业未按实施方案或计划开展工作2次以上,或企业召开有关项目评审会或论证会,未及时告知并邀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参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可以对该项目不予资助;
(五)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结束后,可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申请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财政资金对已完成实施的管理咨询项目的资助。
四、申请项目备案登记的程序
申请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的企业,可登录蓝色通道网站(www.bchannel.cn)的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登录),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点击上报后,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汇同其它申请材料,以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涂玉芳
电话: 82975802
传真: 8297580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3009号7楼(我们的位置)
二○○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