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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信用担保机构可获风险补偿

2007年6月28日    

  今后,山东省县级以上政府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内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山东省完善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落实税收优惠和支持政策。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
  
  通知要求,对获准免税的信用担保机构,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免税期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商定。
  
  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资本金管理,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设立后,应按照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此之外,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时,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再向担保机构收取保证金。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时,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可取消保证金。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协调配合,设定合理的代偿期,对担保机构已全额代偿的,要及时转让权益。
  
  担保机构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登记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山东省还将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建立担保机构审批和备案制度,规范担保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和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定期组织培训考试,统一颁发资格证书,作为担保人员上岗执业的依据。通过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度,促进担保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  发布:汪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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