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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认定(考核)试行标准


2007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的管理及运行,推动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鼓励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企业信息化成本,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2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是指集中为企业搭建信息化所需要的网络基础设施及软件、硬件运行平台,提供所有前期的实施、后期的维护等一系列服务的专业化单位。

  第三条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深圳市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为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的专业化单位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济组织;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专业的应用、开发和运营维护队伍;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已稳定运行两年以上,且在线租用客户10位以上;
  (六)能够完全实现企业信息化的核心功能,即企业资源规划;
  (七)提供的软件可客制化;
  (八)IDC数据中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SJ/T30003-93)》,符合电信高品质机房环境及设备的基本要求;

  有可靠性高、高速接入的光纤线路及足够的网络带宽,网络联通率在99.9%以上,7*24小时全天候网络系统管理维护与技术支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有随时对客户应用的系统进行流量及性能监控的能力,保证客户应用的效果;

  不停机时间:7*24小时不停机。

  第六条 申请认定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以自愿为原则,常年接受认定申请。需申请认定的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可根据本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与要求,随时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请认定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认定申请表》;
  (二)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客户的资料和案例分析报告;
  (六)软件使用说明书或软件功能说明书;
  (七)(IDC机房)工程验收结论表;
  (八)其它相关测试资料或资格证明;
  (九)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时,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可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考察组进行现场考察评价,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并由部门领导带队。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在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条 对现场考察合格的申请企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第三章的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情况,初步确定拟认定的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的名单,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对有异议的公示企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给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认定证书。

  第三章 评审规则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5名或以上的企业信息化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按本标准第二章第五条的内容对申请企业的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申请企业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十五条 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政府相关网站和蓝色通道网站上宣传;优先承接政府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项目;以及其客户可获得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

  第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本认定标准,每年对经认定的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进行考核。经认定的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应根据年度考核通知,报送考核材料。考核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撤消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认定资格,并取消本认定标准第十六条所列各项扶持政策待遇,其客户不再享受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经认定的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的统计、汇总、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应主动支持配合认定管理机关的工作,每月主动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平台运行的情况,并及时提供其它相应的文件与资料。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的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发布:汪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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