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便捷服务蓝色通道工程(以下简称蓝色通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企业信息化成本,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便捷服务蓝色通道工程实施方案》(深府办〔2005〕179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2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软件供应商,是指提供企业资源规划(ERP)、办公自动化(OA)、客户资源管理(CRM)、管理信息系统(MIS)、进销存、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电子商务、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等应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软件供应商。
本标准所称硬件供应商,是指提供PC机整机和内外置组件;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应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办公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应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网络设备及应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通信设备的供应商。
本标准所称应用服务供应商,是指为企业信息化建设提供解决方案、咨询、技术支持、培训、维修、维护等信息化应用服务的供应商。
本标准所称的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软硬件供应商(以下简称蓝色通道软硬件供应商)是上述软件供应商、硬件供应商和服务供应商的总称。
第三条 深圳市蓝色通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蓝色通道办公室)是蓝色通道软硬件供应商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蓝色通道软硬件供应商的申报、认定和管理,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蓝色通道软件供应商(以下简称软件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且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或软件代理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代理权的软件产品; (三)需通过国家“双软认定”; (四)所提供的产品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以上称号,或获得相关行业机构或专家的认可; (五)所提供的产品能满足深圳市蓝色通道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蓝色通道运营中心)的安全、稳定性要求,产品性能须经蓝色通道运营中心严格测试; (六)所提供的产品应能根据蓝色通道运营中心的要求,提供对产品使用活跃度或用户激活率、产品稳定性、产品可靠性等必要的产品管理指标进行测试、记录、统计的手段,并按要求向蓝色通道运营中心提供7*24*365全天候软件产品维护与技术支持。
第六条 蓝色通道硬件供应商(以下简称硬件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且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 (二)以计算机硬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或硬件销售或代理为其主要经营业务;能够为企业提供信息化建设硬件设备的生产企业或代理商; (三)所提供的产品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以上称号; (四)所提供的产品采用国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生产,与同类产品比较,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均具有先进性; (五)所提供的产品能满足蓝色通道运营中心的安全、稳定性要求,产品性能须经严格测试; (六)所提供的产品应能根据蓝色通道运营中心的要求,提供对产品稳定性、产品可靠性等必要的产品管理指标进行测试、记录、统计的手段,并按要求向蓝色通道运营中心提供7*24*365全天候设备维护与技术支持。
第七条 蓝色通道应用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且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 (二)以信息化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信息技术应用服务; (三)具备上门服务和远程服务的专业的技术手段和服务能力; (四)具有专业的信息化应用服务人员,其人数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0%,其中30%的人员应具有国家级软硬件工程师认证资质; (五)能够按照蓝色通道运营中心的要求,提供7*24*365全天候服务支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蓝色通道软硬件供应商的认定,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常年接受申请。需申请认定为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软硬件供应商的企业,可根据本认定标准的条件和要求,随时向蓝色通道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认定蓝色通道软硬件供应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建设软硬件供应商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申请认定产品使用说明书或服务说明书; (五)产品资质证书; (六)企业资质证书(软件商与服务商提供); (七)生产设备、生产技术与工艺等资料(硬件商提供); (八)主管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第十条 蓝色通道办公室在受理申请时,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可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认定申请,蓝色通道办公室负责组织考察组进行现场考察评价,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并由部门领导带队。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在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二条 对现场考察合格的认定申请,蓝色通道办公室按第四章的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根据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情况,蓝色通道办公室初步确定蓝色通道软硬件供应商认定名单,提交蓝色通道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并发给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蓝色通道软硬件供应商,通过深圳市蓝色通道工程网站为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企业信息化建设服务。
第四章 评审规则
第十五条 蓝色通道办公室组织5名或以上的企业信息化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按本标准第二章所列认定条件,对提出申请的蓝色通道软硬件供应商进行评审,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根据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对生产现场的考察情况,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蓝色通道软硬件供应商,由蓝色通道办公室在政府网站和蓝色通道网站上对其产品进行宣传;优先承接政府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项目;通过其服务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获得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
第十八条 蓝色通道办公室委托和授权蓝色通道运营中心具体负责蓝色通道软硬件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蓝色通道运营中心在发现问题后应及时解决并及时上报蓝色通道办公室。经认定的蓝色通道软硬件供应商应主动配合蓝色通道运营中心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与资料,不得阻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蓝色通道办公室根据本认定标准,每年对认定的蓝色通道软硬件供应商进行考核,经认定的蓝色通道软硬件供应商应根据年度考核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考核材料。考核不合格和未按要求参加考核的,取消其蓝色通道软硬件供应商资格。相应取消其本认定标准第十七条所列各项扶持政策待遇。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的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标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
第二十二条 蓝色通道办公室负责蓝色通道软硬件供应商的统计、汇总、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蓝色通道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