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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认定(考核)试行标准


2007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我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体系,加强对我市创业辅导基地的规范和指导,进一步完善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内合法注册,且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为全市创业期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或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服务的专门机构或者企业。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的认定实行自愿报名、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本认定标准规定条件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均可以自愿参加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的认定:

  (一)热情为广大中小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受到广大创业者良好评价的;
  (二)具有稳定的创业辅导专家队伍,管理规范的;
  (三)依法成立两年以上,具有明显辅导效果的。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基地发展规划和创业辅导体系建设营运方案;
  (二)创业基地地理边界明确,产权清晰。综合性创业辅导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且具有明确的行业分区或者产业配套特性;行业、产业或专业创业辅导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
  (三)入驻企业或者创业者数量不少于20家,入驻率不小于80%,其中80%以上为创业型中小企业或者经过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有完整的入驻企业创业档案;
  (四)具有完善的创业辅导管理制度和创业辅导资源整合体制,并与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具有良好的接口。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
  (五)应在信息咨询、政策指导、管理顾问、投融资服务、公共技术与设备、创业培训等方面具有良好的服务设施、手段或措施;
  (六)创业基地成立运作2年之内,必须产生明显的创业辅导效果,每年新进驻或者迁出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量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常年接受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的认定申请。需申请认定的企业(机构),可根据本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与要求,随时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创业辅导示范基地认定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认定(考核)申请表》;
  (二)基地发展规划和创业辅导体系建设营运方案;
  (三)基地增值服务(公共服务)情况报告;
  (四)营业执照;
  (五)入驻受辅企业名册;
  (六)在职管理和辅导人员名单,执业证书;
  (七)相关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时,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机构)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机构)。申请企业(机构)可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考察组进行现场考察评价,对企业(机构)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并由部门领导带队。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在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一条 对现场考察合格的申请企业(机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本认定标准第二章第五章的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机构)的建设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情况,初步确定拟认定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名单,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对有异议的公示名单,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给“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认定证书”。

  第六章 评审规则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5名或以上的创业辅导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按本标准第二章的内容对申请企业(机构)的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申请企业(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十六条 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政府相关网站和蓝色通道网站上宣传;对其为完善服务环境建设和实施的各类增值服务项目,优先纳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本认定标准,每年对经认定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进行考核。经认定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应根据年度考核通知,报送考核材料。考核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撤消创业辅导示范基地认定资格,并取消本认定标准第十七条所列各项扶持政策待遇。

  第十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经认定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的统计、汇总、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应主动支持配合认定管理机关的工作,每半年主动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基地的运行情况,并及时提供其它相应的文件与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的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认定(考核)申请表





(  发布:汪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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