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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2007年5月11日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原则

  第一条 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是: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本条所述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是指经国家和各省、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内组织举办的全国性经贸科技类展会。

  凡我市已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第二条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中介审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可以提出资助申请:

  (一)在深圳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对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实行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年度组织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的情况,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资助款项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企业。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范围:补贴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

  第六条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标准:按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40%给予补贴,且每家企业每次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后,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申请深圳市××年度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申请项目资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2、《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书》;
  3、参加展会的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参加展会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4、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合法凭证。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筛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由其对企业申请资助参加展会的展位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材料审查、专项审计等情况和本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初步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在相关新闻媒体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二条 获批准享受资助的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资金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等行为的承办机构和企业,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四条 本资助计划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书





(  发布:汪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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