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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2007年5月11日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原则

  第一条 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是:为创业期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创业者提供综合性或专业性创业服务的各类机构(以下简称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申请资助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照《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认定(考核)试行标准》认定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

  第二条 对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对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创业辅导示范基地根据上一年度为完善基地服务环境和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各类增值服务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四条 已经享受市政府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不能再申请本资助计划的资金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项目)的资助范围,分如下两个方面:

  (一)对创业辅导示范基地为完善服务环境建设而支出费用的资助,主要包括:用于基地装修、扩建、信息化建设以及其他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费用;

  (二)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的各类增值服务而产生的费用资助,主要包括:场地租金减免、免费政策咨询、融资指导、法律顾问、财务管理、商务服务和企业信息化等方面的服务成本费用。

  第六条 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项目的资助标准:按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上一年度为完善服务环境而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以及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各类增值服务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但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对各类增值服务项目的资助额不少于总资助额的一半。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需申请本资助计划资助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可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印发的《关于申请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二)深圳市创业辅导示范基地认定证书;
  (三)上一年度为完善基地服务环境建设投资(包括信息化建设)决算表,以及为基地内企业免费提供场地租金减免和免费提供各类增值服务项目的相关支出票据证明;
  (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
  (五)实施各类增值服务人员名册及其工资表;
  (六)基地内企业(5家以上)提供的享受场地租金减免、相关免费增值服务项目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可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考察组,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由部门领导带队,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书面报告并签名。

  第十条 对现场考察合格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局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局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现场考察、中介专项审计报告等情况和本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初步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享受资助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资助单位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创业辅导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具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资助计划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年组织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对获得资助的创业辅导示范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增值服务的质量以及入驻企业育成率、成长性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是否对其进行资助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  发布:汪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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