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原则
第一条 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化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以下简称人才培训机构)。
(一)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确认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人才培训机构;
(三)申请资助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必须是列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二条 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中介审计、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对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人才培训机构根据实施所委托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各类费用的支出情况,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资助款经审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给人才培训机构。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的资助范围:人才培训机构实施所委托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讲师费(含授课费、交通食宿)、教材费、印刷费、培训组织宣传费和培训场地租金等费用。
第五条 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的资助标准:按企业实际参与培训的人次给予人才培训机构适当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的资助申请,实行立项审核制。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年年底向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人才培训机构征集下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并根据征集项目情况,制定并发布《深圳市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申报指南》。人才培训机构根据《深圳市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申报指南》,自主申报承担我市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及其实施方案和计划。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各人才培训机构申报承担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及计划,在组织考察组到相应人才培训机构现场检查和考察其承担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能力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当年计划开展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印发《关于下达深圳市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承担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的各人才培训机构根据通知要求,按下达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人才培训机构因故调整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及其时间和地点,应及时报告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及其时间和地点;组织实施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时,应及时通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分管人员应在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实施期间,到培训现场全程跟踪检查并起草检查报告。
第九条 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实施后,承担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的人才培训机构,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关于申请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申请资助时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深圳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三)《关于下达深圳市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原件)和培训课程表;带有培训背板(或横幅)及具体日期的培训现场照片;
(四)《实施所委托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各类费用情况表》,《参加培训的企业人员情况表》。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人才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时,应对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资助的人才培训机构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资助的人才培训机构。申请资助的人才培训机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人才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由其对人才培训机构实施所委托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各类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对人才培训机构申报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和本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人才培训机构名单并核定资助额,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资助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享受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资助的人才培训机构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资金的拨付。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资助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人才培训机构账户。
人才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其他有关行政、司法部门调查、处罚、查封或强制执行等期间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具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人才培训机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人才培训机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其对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结论视为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资助计划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直接下载)
2、实施所委托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各类费用情况表(直接下载)
3、参加培训的企业人员情况表(直接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