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原则
第一条 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是:经批准在深圳市注册、以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为主业,且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本资助计划资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及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二)为企业担保的贷款须用于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明确扶持和发展的项目;
(三)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四)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2.5倍以上。
第二条 对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项目风险补偿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复核抽查、中介审计、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贷款担保项目风险补偿的资助方式为审核制。即信用担保机构根据上年度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的贷款担保的实际发生额,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资助款经审核同意的,一次性无偿拨付给信用担保机构。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贷款担保项目的资助范围是:
(一)信用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对象为民营及中小企业,且单笔贷款担保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担保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信用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对象是企业法人代表个人,且单笔贷款担保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信用担保机构为同一企业及同一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单笔贷款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项目,在申报年度内连续发生多笔的,按不超过两笔计算。
第五条 贷款担保项目的资助标准:
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项目,按照其当年为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的贷款担保总额的1%比例给予资助,但同一信用担保机构当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计算公式:贷款担保项目资助额=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的信用担保贷款实际发生总额×1%≤3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贷款担保项目资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申请贷款担保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资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担保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二)深圳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确认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贷款卡、纳税单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汇编(首次申请的机构提交);
(四)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复印件,被保企业(含被保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贷款银行所属分行出具的被保企业贷款证明(证明内容必须包括申报单位在该银行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被保企业名称、被保金额、起止时间等);
(六)被保贷款对象属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贷款担保,需同时提供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对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贷款银行的证明(证明内容必须包括申报信用担保机构在该银行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被保个人名称、对应企业名称、被保金额、起止时间等)。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信用担保机构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相关事实进行审查核实,审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及方式包括到信用担保机构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原始凭证及原始财务数据抽查以及向人民银行及相关商业银行发函核对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到现场实行审查核实时,考察组应由部门领导带队,且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审查核实完毕时,出具审查核实结论。
第九条 对审查核实合格的资助申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由其对信用担保机构申请资助的当年度贷款担保实际发生总额以及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的贷款担保额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审查核实与专项审计情况和本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初步确定本年度获得资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投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根据投诉立即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第十二条 享受资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凭下达的资金资助计划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信用担保机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担保机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信用担保机构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资助计划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待深圳市再担保体系建立之后,本操作规程另行修订。
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担保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