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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

2006年12月15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变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

二、2006年1月1日前已按原目录审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外,均不再调整,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应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从2006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发布:汪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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