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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2006年12月5日
1、民政福利企业符合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
2、学校办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
3、对国有、集体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等业务由财政部门返还多征的增值税时是否返还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由财政部门决定。
4、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出处:
http://www.szds.gov.cn/YHZC/default.asp?rid=106&sid=233
)
(来源: 发布:汪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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