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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

2006年12月5日    

  1、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进口产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民政福利企业符合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学校办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国有、集体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等业务由财政部门返还多征的增值税时是否返还所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财政部门决定。

  (出处:http://www.szds.gov.cn/YHZC/default.asp?rid=106&sid=232




(来源:  发布:汪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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