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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的减免规定

2006年12月5日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农民用于农业生产,不兼其它营运业务的自用车船;

  4.载重量不超过10吨的机动渔船;

  5.各种消防车船、救护车船、工程船、洒水车、巡查车船、防疫车、港作车船、垃圾车船、殡仪车;

  6.公路养路段、筑路工程队专供修筑道路的工程车,以及铁道工程部门专供修筑铁路的工程车;

  7.已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8.经公安、航管部门核准停驶的车船;

  9.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河流以及公安、航管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的车船。

(出处:http://www.szds.gov.cn/YHZC/default.asp?rid=106&sid=230




(来源:  发布:汪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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