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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减免规定

2006年12月5日    

  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的房产。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个人新建、购置的新建房屋不适用此项条款。

  免税单位用于生产、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缴纳或者免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减免范围还包括:

  1.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如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房产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2.行政单位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无论是否收取培训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自用的房产比照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4.大专院校和其他各类学校为学生提供实验场所以及以勤工俭学为主的校办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对于营业性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对于与个人、外单位联营和承包给个人、外单位经营的企业使用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5.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出处:http://www.szds.gov.cn/YHZC/default.asp?rid=106&sid=229




(来源:  发布:汪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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