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用担保风险补偿项目
资金使用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
第一条 经批准在深圳市注册的、以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为主业,且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确认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及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二)担保贷款须用于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明确扶持和发展的项目;
(三)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四)单笔担保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2.5倍以上。
第二条 对担保机构的贷款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方式与范围
第三条 对担保机构申请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
风险补偿采用一次性无偿补贴方式。
第四条 对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的范围是:
(一)担保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项目;
(二)贷款资金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且贷款对象是对应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贷款信用担保项目。
第五条 风险补偿计算标准为:
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当年为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发生额的1%给予补偿,原则上每一申报单位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300万元。
计算公式:风险补偿金额=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当年贷款担保发生总额×1%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贷款担保补偿金的担保机构可从这里(直接下载)下载并填写《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
(二)申请单位的备案确认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贷款卡、纳税单(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四)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复印件,被保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银行出具的被保企业贷款证明(可以一家银行出具一份证明,但证明内容必须包括申报单位在该银行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被保企业名称、被保金额、起止时间等);
(六)对于个人贷款担保、但资金用于民营及中小企业的,贷款对象必须是对应企业的法人代表,同时提供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对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贷款银行的证明(可以一家银行出具一份证明,但证明内容必须包括申报单位在该银行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被保个人名称、对应企业名称、被保金额、起止时间等)。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担保机构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全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获得补贴的担保机构名单以及核定补贴额,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担保机构凭下达的资金计划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补贴款和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本操作规程有任何问题或疑问请与唐先生联系,电话:82977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