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苏省经贸委获悉,为中小企业的创办与发展带来众多利好消息的《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近日获江苏省人大通过。这部闪现几大亮点的法规将在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
“烂尾楼”可做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法规对政府提出了为中小企业发展安排需要场地的要求。政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原有的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因资金困难等原因中止建设的建筑物等,改造成创业基地,为创业者创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无形资产投资作价比例可协商约定
法规鼓励以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前提下,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此前,无形资产在投资中的作价最多只能占到70%。
政府采购要给中小企业固定市场份额
法规第27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服务。具体比例由各级政府确定。
法规草案原先只规定“优先”购买,无量化指标,采购比例确定下来,就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提供了刚性保障。
鼓励兴办民资银行
江苏目前还没有自己的民资银行。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法规在“资金支持”部分,除了规定财政扶持中小企业的资金要逐步提高以外,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多种样式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财务公司、民资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公务员20年工龄下海可获一次性补偿
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中小企业的,应当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其中工龄达到二十年的,经批准可以参照提前退休的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不过,目前,江苏省关于公务员下海一次性补助配套政策尚未出台。
对于高等院校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以保留公职二年,工龄连续计算。
乱收费要连本带息返还
法规第53条规定,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
对于乱收取的费用,中小企业不仅有权拒绝,已收取的也应当立即返还,并且要支付自收取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记者 韦京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