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原则
以农业部颁发的《乡镇企业统计制度》(批准文号:国统函[2002]135号)为蓝本,在原《乡镇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表》的基础上,增加两大类分组,即中小企业、个私企业,共三大类。鉴于现今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可将“中小企业”栏作为合计数,“乡镇企业”和“个私企业”栏则为“中小企业”栏的并列其中数。
二、统计范围
(一)概念
中小企业。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中小企业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乡镇企业。依据《乡镇企业法》第二条,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个私企业。是指全部企业中剔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份超过50%)、集体企业的企业,亦称民营企业。
(二)统计条件
凡列入统计范围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生产经营人员;
2.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活动,但全年累计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3.具备独立核算条件,能够独立计算收入、支出、盈亏情况;
4.除农业企业外,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企业划型标准(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计委、财政部、统计局联合发文,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对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四)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界定。是指上年年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各行业、各经济类型的企业;或虽然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少于500万元和本年度新开工企业,自其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下月始,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统计范围。
(五)统计原则
除建筑企业由企业所属地统计以外,其余各类企业均由企业所在地统计。
三、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中小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表》(表样见附件二、中小企业定综1表)
填报范围:全部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个私企业。
1.增加值,也称附加价值,它是所有常驻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之和,即追加到中间投入上的价值。
生产法计算公式:
增加值=总产出(总产值)—中间投入+应交增值税
收入法计算公式:
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其中:生产税净额=生产税总额—生产补贴
生产税总额=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教育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进口税+按规定交纳的各种费用(如水资源费和水、电、煤附加等)
生产补贴=价格补贴+亏损补贴
营业盈余=营业利润转作奖金的利润
2.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
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运输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及提供劳务、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其他业务收入反映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附营业务收入情况。
3.出口产品交货值,是指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我国港、澳、台地区),用外汇价格结算的批量销售,在国内或边境批量出口的产品价值,还包括外商和港澳台“三来一补”的产品价值。
计算公式:出口产品交货值=直接出口+间接出口+“三来一补”工缴费
4.利润总额,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含所得税。
5.上交税金,反映企业在本会计期内向国家税务部门实际交纳的各种税金总和。
6.劳动者报酬,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其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货币工资及收入,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薪金、奖金、各种津贴;二是实物工资,包括企业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三是由企业为劳动者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具体包括生产单位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劳动、待业、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
7.现价总产值,是指一定时期内所有生产单位全部生产活动总成果,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活动的总规模。工业企业产值=本期生产产品数量×出厂单价;农业企业产值用农产品的销售实际收入计算;建筑企业产值是指建筑安装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以货币表现的建筑生产总量(竣工工程按工程决算总额计算,在建工程用工程预算价值与进度的乘积核算);批发零售企业产值用商品购销差计算;其他企业用其实际发生的营业收入计算。
8.工业销售产值,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价值总量。
计算公式:工业销售产值=本期工业产品销售数量×出厂单价
(二)《中小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度汇总表》(详见附件三、中小企业年综1表)
在《中小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表》的基础上增加“从业人员年末数”、“企业个数”、“其中:亏损企业个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固定资产资产原值”、“其中:累计折旧”、“亏损总额”、“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三次产业分类为增加值的其中数)、“本年外商实际投资”、“实收资本总额”、“其中:国家资本金”14项,共计22项指标。
1.企业个数,是指报告期末的实有企业单位数。
2.亏损企业,是指报告期末发生亏损的实有企业单位数。
3.从业人员年末数,是指年末在中小企业及附属机构工作,并从企业领取劳动报酬的人员。计算从业人员应遵循:谁发工资谁统计、季节性生产企业按生产期平均人数统计的原则。
4.资产总额,是指会计期末本企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递延税款借项的总和,反映企业的是企业总体经济实力。
5.负债总额,是指会计期末流动负债、长期负债、递延税款贷项的总和。
6.固定资产原值,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始价值。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值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
7.累计折旧,反映固定安装、调试完毕、投入生产经营以来,企业按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率或该固定资产的规定使用年限折算的折旧率(折旧率=1/规定年限)提取、计入生产成本的折旧总额。
8.亏损总额,是指亏损企业的净利润总和(亏损用负号填列)。
9.第一产业,是指农业企业。 10.第二产业,是指工业和建筑业。 11.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所有企业。 12.本年外商实际投资,只指含港澳台商在内的境外客商的实际到位资金。 13.实收资本总额,是指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包括国家资本金、乡集体资本金、村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6项。 14.国家资本金,反映企业投资主体为国家的资本注入情况。
(三)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表(表样见中小企业年综2表)
1.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本年内平均每天拥有的职工人数。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每日人数之和÷报告月日历日数 季平均人数=报告期内每月平均人数之和÷3 年平均人数=报告期内每月平均人数之和÷12=(期初人数+期末人数)÷2
2.应交增值税:反映企业本期应交纳的增值总额。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中间投入=现价总产值—增加值+应交增值税
4.分组方法(以企业为基本单位划分)
轻重工业分组
①轻工业是指提供生活消费品、生产消费品所需劳动对象,以及制作手工工具的工业。按其使用的原料不同,又分为: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指直接或间接以农产品为基本原料的轻工业。
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指以工业品为原料的轻工业。
②重工业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工业。又分为:
采掘工业,指对自然资源的开采、采伐等工业。 原料工业,指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原料、材料、动力和燃料的工业。 加工工业,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造的工业。
按工业行业分组
确定企业的行业归属,应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工业行业分类和代码》规定执行。
(四)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表样见中小企业年综3表)
1.新建项目指新开始建设的项目。 2.改建项目也称技改、更新改造项目。指现有企业为了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及劳保安全等,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项目。 3.扩建项目指现有企业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工程)、独立的生产线或总厂之下建分厂的项目。 4.其他项目指单纯建造生活设施、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 5.本年施工项目指上年新开工、本年内仍在续建当中且尚未安装、调试完毕的项目。 6.本年新开工项目指本年内才正式开始工程建设的项目。 7.本年投产项目指本年内已完成安装、调试、按会计制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正式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也称竣工项目。 8.本年完成投资指本年内建筑安装工程实际完成的、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及开始安装的设备和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实际发生额。没有形成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和预付工程款,以及没有进行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计算投资完成额。 9.购置设备指本年内购置生产、办公等设备(固定资产)发生的实际费用。 10.国家及有关部门扶持资金指国家及有关部门下拨的支农资金、扶贫款、周转金、贷款贴息及减免税等用于发展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包括主管部门为扩大再生产,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 11.金融机构贷款指利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 12.引进资金指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外单位、外部门、外商及港澳台商的资金、设备、材料、技术等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 13.引进外资指利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本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利用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筹集的外国资金。统一折合人民币计算。 14.自有资金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 15.其他资金指企业利用除上述各项以外的资金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 16.本年新增固定资产(又称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指已经完成建造和购置过程并已交付生产或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
四、统计方法
采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企业以及具有资质等级建筑企业的统计数据由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取数与其余企业普报相结合的方式。
五、报送时间
月报为次月10日前,年报(《中小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度汇总表》、《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表》、《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为年后2月25日前。
六、业务经办为各级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个私)局、办。
七、有关资料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同级统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