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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原则

  第一条 本资助计划资助的对象,是自行组织实施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应用平台或加入经认定的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
  (三)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含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应用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信息化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必须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对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应用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蓝色通道信息化项目”)优先安排;
  (四)加入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的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ASP项目”),项目实施费用必须在100万元以下。

  第二条 所谓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企业自行建设的,以企业流程(优化)重组为基础,在一定深度和广度上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控制和集成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

  所谓蓝色通道信息化项目是指:企业为实施信息化建设,所采购的软硬件设施及服务,是通过市政府“蓝色通道”管理办公室认定,并已加入“蓝色通道”企业信息化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的各软硬件供应商中获得的项目。

  所谓ASP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通过Internet或专线方式,接入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的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的中央服务器群,租用其计算机及软件系统进行企业的业务管理的项目。

  以上企业组织实施的各类信息化建设项目,统称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助,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总额控制、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助实行报销制。即:企业根据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的资金总投入情况,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资助款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拨付给企业无偿使用。

  第五条 凡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均可申请资助,但每家企业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范围:

  1、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信息化项目的资助范围:硬件设备的购置及维护、软件的购置及维护、网络资源及服务的购买、系统集成及信息化服务商咨询顾问费等四个方面的费用。
  2、ASP项目的资助范围:租赁费用及实施费用(客制化费用)。

  第七条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标准:

  1、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信息化项目的资助标准:按申报企业为实施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总补贴额不超过75万元。其中,咨询顾问费最高按30万元列入投资总额计算。
  2、ASP项目的资助标准:给予第一年租赁费用全额补贴及实施费用(客制化费用)5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定期发布《关于编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申请企业可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二)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与项目实施的有关合同、协议;
  (六)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可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是否一致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并有部门领导带队。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在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一条 对通过现场考察的资助申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由其对企业申请报销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或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现场考察、专项审计等情况和本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初步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对有异议的公示项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列入项目资金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对具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企业,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具有本条上述违规行为的企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该企业及其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的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报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资助计划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市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不定期地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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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资助操作规程(2009-2-11)
  •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2008-9-18)
  • 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补充规定》的通知(2008-8-21)
  • 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2008-2-21)
  • 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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