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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修改,并经市科工贸信委和市财政委联合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原则

  第一条 本资助计划的资助对象是:为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拟上市备案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

  本条所述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在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前提下,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的成长型500强中小工业企业,以及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 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超过20%;连续盈利,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300万元,具有一定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除外。

  第二条 本资助计划资助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是指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主要包括:

  (一)企业发展战略类;

  (二)技术创新体系与机制建设类;

  (三)企业品牌与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类;

  (四)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类;

  (五)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流程再造类。

  以上项目仅表现为某一技术、产品或品牌的宣传与广告策划;单一项目商业计划书、营销模式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单纯人才素质测评和相关产品或体系的国际标准认证,不符合本条所述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定义。

  第三条 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实施机构,应是已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考察评估、中介机构审计、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对企业管理咨询项目采取资助报销制,即企业在其管理咨询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资助范围:根据企业为实施管理咨询项目与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有关费用条款的具体规定予以合理确定。

  第七条 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资助标准:按最高不超过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3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资助比例和最高资助额度除按本条规定外,还须根据当年度申报项目数量、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政府工作重点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资助申请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即企业应在管理咨询项目合同签订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请项目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须提交管理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计划及时间计划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如未按规定备案登记,该项目不在本资助计划的资助范围。

  第九条 企业在实施管理咨询项目的过程中,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权在未通知企业的情况下,随时赴企业核查项目是否按实施方案与时间计划开展工作。但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赴企业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干预企业正常工作开展,并就核查情况填写核查报告。

  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结束时,召开的有关项目评审会或论证会,应及时告知并邀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参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视情况组织考察组参加会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察评估。现场考察组应由部门领导带队,且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组成。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如发现企业未按实施方案与时间计划开展工作2次或以上,或企业召开有关项目评审会或论证会未及时告知并邀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参加,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可以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十条 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结束后,企业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布的申请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项目资助。申请资助时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三)承担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深圳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确认证书》。

  (四)《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表》。

  (五)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书复印件。

  (六)由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实施报告及其评审论证报告(由专业服务机构盖章)。

  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总体目标、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具体内容及该阶段成果清单、项目实施的效益评价、项目的创新性及存在的问题等。

  (七)由企业提交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实施绩效评估报告。

  项目绩效评估报告内容应体现该项目的实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方面工作的改进以及综合效益提高的指标性与综合文字的评价。

  (八)企业支付管理咨询机构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九)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成果文件。

  (十)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对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专业审计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审计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专业审计机构,对企业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现场核查、考察与评估、专项审计报告等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并核定资助额,提交中心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投诉。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根据投诉立即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工贸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享受资助的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助资金拨付。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助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企业账户。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其他有关行政、司法部门调查、处罚、查封或强制执行等期间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具有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企业,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其对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结论视为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资助计划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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